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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宪法是澳大利亚联邦运动的成果,也是澳大利亚现行政治制度的基础。它规定了澳大利亚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联邦制原则 在联邦成立之前,各殖民区都制定了宪法,并实行责任政府和地方自治制度。时代的发展使各殖民区意识到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是政治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但地方自治传统决定了他们不可能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联邦制便成为唯一的选择。为建立联邦,各州必须让出一部分权力给联邦政府。“授权给联邦政府掌管的事务都是那些显然是属于全国性的事务,或者是那些为达成真正的联合各殖民区不能不将其管理权交出的事务:关税、消费税、国防、外交、移民、邮电、银行和通货、对外贸易、州际贸易和商业、超越州界的劳资纠纷的仲裁以及税收。”[1]联邦宪法以联邦权力列举、各州权力概括保留的方式规定了联邦与州的权限划分。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联邦宪法规定,联邦权力在联邦议会、责任内阁及联邦高等法院之间分配。这3个部门分别掌握联邦立法权、行政权及司法权。政府部门对法官有任命权,但无罢免权。法官有固定的薪俸,非因渎职和无能均不能撤职,以保证司法独立。另外,联邦宪法规定了议会、政府与司法部门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