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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共和国宪法

1958年9月由公民投票通过的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在起草过程中,是以戴高乐的政治思想和主张为基础,遵循议会通过的新宪法制定应遵守的五项原则(权力来源于普选,行政和立法分离,政府对议会负责,司法权独立,确定法国本土与海外领地的关系),借鉴了第四共和国政体在实践中的经验教训,并参考了英美等国宪法及其政体的机制和运行状况,因此,该部宪法增添了许多新的内容,打破了以往宪法的结构和某些陈套旧习。1958年宪法包括序言、15章、92条文,其主要内容是:① 确定了第五共和国政体。1958年宪法通过第二章共和国总统、第三章政府、第四章议会,以及第五章议会和政府的关系等相关条文的规定重新调整了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之间的关系,建立了这三种权力新的平衡,从而确定了第五共和国的政体。② 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监督和咨询体系。1958年宪法第七章规定设置一个宪法委员会,主要从事违宪监督,同时兼有司法和咨询职能。宪法委员会的组成、任命方式、委员的任期,以及不可更换性,保证了它在行使职能时的独立性和中立性。1958年宪法第十章还规定设置一个经济与社会委员会,并使该委员会在结构上和职能上比第四共和国的经济委员会有所发展

来源: 法国
出版日期: 2011年03月
关键词: 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