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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4年宪法是多米尼加独立后的第一部宪法。在此之前,多米尼加所在的伊斯帕尼奥拉岛(现圣多明各岛)东部实行的宪法按时间顺序排列如下:该部宪法对行政权和总统职权的规定影响至今。1795年,伊斯帕尼奥拉岛东部归属法国。1801年1月,图森特·卢瓦特就职圣多明各执政官。同年2月,他召集制宪会议。胡安·曼塞沃、弗朗西斯科·莫里略、卡洛斯·罗哈斯和安德列斯·穆尼奥斯等人参加了会议。该部宪法的有效期截至1802年初。1802年初,图森特·卢瓦特下台。新政府颁布新宪法。该部宪法的有效期截至1809年。1809年,西班牙重新控制伊斯帕尼奥拉岛东部。1812年3月19日,1812年宪法正式生效。1822年2月,海地控制伊斯帕尼奥拉岛东部,沿用当时的海地宪法,即1816年海地宪法。1843年11月,海地统治政府颁布新宪法。四名多米尼加代表参与了该部宪法的制定。1844年11月6日,多米尼加独立后的第一部宪法诞生。该部宪法宣布多米尼加成为自由独立的主权国家,并对国家的领土、行政区划、国籍、公民权利、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选举制度和宪法的修改等作出了规定。截至1994年,多米尼加宪法共历经36次修订。主要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