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学科发展水平

助力新型智库建设

服务国家对外战略

首页 / 文章详情
地方政府

宪法对全国的行政区划和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做了初步规定。在行政规划方面,宪法规定:莫桑比克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为省、县、行政乡镇(区)和村庄(居民点);城市地区分为城市或城镇。宪法还规定,为了明确各级地方机构的性质、设立新级别的行政机构以及设立新的行政区域等问题,要制定专门的法律。全国的10个省划分为128个县(地区),387个乡镇(区)。在农村地区,乡镇由村庄组成。全国共有近100个城镇,其中有23个城市。全国所有的成年人,不论男女,都有权参加选举。农村选民直接选举乡长和乡议会。城镇选民直选市长/镇长和市镇级议会代表。乡镇的议会代表选举县级的议会代表和县长。县议会和市议会的代表选举省议会代表。关于省级地方政府,宪法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中央权力在省级政府的代表是省长;省政府是负责确保各省实施中央制定的政府政策的机构;省政府的首脑是省长;省政府的成员由中央任命。宪法还规定,省级政府要建立民主代表机构。因而,全国有11个省级政府的各省省长和马普托市长由总统任命,但各省级议会通过间接选举产生。莫桑比克还制定了专门的法律,规定了政府部门和省议会的组成、权力和运行机制等。对于地方政府机构的职责,

来源: 莫桑比克
出版日期: 2011年12月
关键词: 地方政府莫桑比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