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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3 日本国宪法(昭和二十一年十一月三日)(摘要)

第一章 天皇第一条 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统一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第二条 皇位世袭,根据国会议决的皇室典范的规定继承之。第三条 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必须有内阁的建议和承认,由内阁负其责任。第四条 1.天皇只能行使本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为,并无关于国政的权能。2.天皇可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国事行为进行委任。第五条 根据皇室典范的规定设置摄政时,摄政以天皇的名义行使有关国事的行为,在此场合准用前条第一项之规定。第六条 1.天皇根据国会的提名任命内阁总理大臣。2.天皇根据内阁的提名任命担任最高法院院长的法官。第七条 天皇根据内阁的建议与承认,为国民行使下列有关国事行为:①公布宪法修订、法律、政令及条约。②召集国会。③解散众议院。④公告举行国会议员的选举。⑤认证国务大臣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官吏的任免、全权证书以及大使、公使的国书。⑥认证大赦、特赦、减刑、免除执行刑罚以及恢复权利。⑦授予荣誉称号。⑧认证批准书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外交文书。⑨接受

来源: 思考皇室制度
出版日期: 2012年09月
关键词: 日本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