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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规定与运作特点

二战后,日本依据“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议会内阁制,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立法机关。《日本国宪法》第42条规定:“国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议院构成”,第43条规定:“两议院由选举产生的代表全体国民的议员组成”,第46条规定:“参议院议员的任期为六年,每隔三年改选议员的半数”。1947年2月,日本制定并通过了《参议院议员选举法》。该法规定参议院的议员定额为250名,其中,100名从全国选区中产生,另150名则从地方选区中产生。1947年4月,日本举行了第1届参议院议员选举。1950年,《参议院议员选举法》被“适用于众议员、参议员、地方公共团体议会议员及首长之选举”的《公职选举法》取代。1972年冲绳回归日本后,该地区作为参议院地方选区而新增2名议员,参议员议员定额总数增至252名。1982年8月日本国会通过相关法案,将参议院全国选区议员的选举方式由直选制改为拘束名簿式比例代表制。目前,日本参议院的选区划分为以全国为单位的比例区和以各都道府县为单位的选举区。现行的参议院选举制度采用小选举区比例代表混合制:在比例区使用的是比例代表制,在改选定额为1名的选举区是小选区制,在改选定额为2~5

来源: 冷战后日本政党体制转型研究
出版日期: 2009年11月
关键词: 日本参议院议员选举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