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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政府制度借鉴英国的做法,实行三权分立,三权即立法、司法及执法权。联邦议会也称国会,是马来西亚的最高立法机构,由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联邦的立法权属于最高元首和议会。这两个议院的功能和组成方式各有不同,大多是沿袭了英国的国会制度。就内阁而言,国会就是行政权力的基础及来源,国会最大党(获得过半席位的政党)就是组织内阁政府的政党;这个执政党可以是一个政党(例如英国的工党或保守党),也可以是两个以上政党组成的联合政府(例如泰国),也可以是两个以上政党组成的联合政党(例如马来西亚)。执政党不仅拥有行政权,也拥有立法权。1963年9月16日马来西亚联邦成立后,新加坡、沙巴、沙捞越原有的立法机构就成为该地区的立法机构,但是根据宪法规定,另外再选举产生联邦国会议员并加入在吉隆坡的联邦国会,同时享有与其他各州平等的权利和义务。1969年5月13日马来西亚发生严重种族冲突后,拉赫曼总理宣布戒严,并解散国会及政党,停止一切选举和政治活动。因此在1969~1971年2月间,马来西亚是由“国家行动委员会”所领导,负责人就是当时的副总理拉扎克。1971年2月以后,国会才依照宪法正常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