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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65年开始的改革年代里,南斯拉夫为适应社会和经济领域所发生的变化,决定修改1963年的宪法,再次制定新宪法。1967年4月7日,联邦议会首次修改1963年宪法,其要点是:(1)在立法、投资和国家安全方面减少联邦的职权,扩大各共和国的权限;(2)扩大民族院在议会中的作用;(3)取消副总统和副统帅职位,废除各共和国总理在联邦政府中的职位,政府部长和官员由议会任免。1968年12月,联邦议会二次修改1963年宪法,按照这次的修正案,突出了科索沃和伏伊伏丁那两个自治省在南斯拉夫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另外,对联邦议会的结构和立法程序方面的改革作了详细规定。1970年7月,联邦议会通过《社会计划基本法》,强调加强计划协调的作用,使企业的计划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总的方向和目标;同时,要求按联合劳动原则对经济部门进行改组,以实行稳定经济的政策。1971年6月30日,议会再次对1963年宪法作了重要修改和补充,重新划分联邦与共和国、自治省之间的管辖权限。这次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1)确定联邦主席团作为国家集体元首,联邦总统兼任联邦主席团主席,联邦副主席由各共和国和自治省的主要领导人轮流担任。(2)联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