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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联邦宪法,美国的立法机构实行两院制,由参议院和众议院所组成,宪法分别对参众两院的选举制度进行了规范。其中第一条第二款对众议员的选举制度进行了规范,规定众议员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一次之议员组成,各州选举人应具有该州州议会中人数最多之一院之选举人所需之资格。同时,凡是年龄未满25岁,或取得合众国公民资格未满7年,或于某州当选而并非该州居民者,均不得担任众议员。众议员的人数应按联邦所辖各州的人口数目比例分配。该条款还规定,实际人口的调查应于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后3年内举行,并于其后每10年举行一次。众议员的人数,不得超过每3万人有众议员1名,但每州至少应有1名众议员。任何一州的众议员出现缺额时,该州的行政长官应颁布选举令,选出新的众议员填补空缺。自宪法中关于众议员的选举制度确立以来,在许多方面都逐步发生了较大的变化:(1)黑人的选举权问题,宪法最初规定黑人众议员选举中只有3/5的选举权,1868年的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赋予了黑人充分的选举权;(2)印第安人的选举权问题,宪法乃至给予黑人选举权的第十四条修正案都把“不纳税的印第安人”排斥在选举权之外,直到1870年的第十五条修正案才规定“合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