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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司法机构,也是世界上权力最大的法院之一。它根据宪法第3条和1789年的《司法条例》专门规定而不能由国会立法废除,1790年在首都华盛顿正式成立,最初由1名首席大法官和5名大法官组成,1869年根据国会的法令正式固定为9人。所有的大法官都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大法官只能在出现严重失职行为的情况下才能通过弹劾的方式予以撤换,否则他们将终身任职,不受总统或国会换届的影响。在9名大法官中,首席大法官的地位最为显著,他是实际上的最高法院院长,负责主持开庭和最高法院的行政管理,在审判过程中,虽然理论上说首席大法官与其他大法官的地位平等,但按照惯例,在选择和决定受理案件时,首席大法官有优先发言权,故其可以运用自己的特殊地位对案件的选择施加影响,他还可以指定某个法官负责起草最高法院的意见书。由于首席大法官的重大影响,以至于人们常常把他的名字冠于法院名称之前,如马歇尔法院、柏格法院等。最高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审理上诉案件并进行终审裁决。对于联邦与州之间、两州或两个以上的州之间的案件,当事一方为外国使节的案件、一州控告另一州公民、外国侨民或外国政府的案件等,最高法院也可以进行初审判决。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