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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体

塞浦路斯共和国政体的突出特点是民族分权和民族权力的相互制衡。从民族分权而言,《苏黎世—伦敦协定》和宪法均突出了塞浦路斯两大主体民族——希腊族和土耳其族对共和国所有权力的划分,充分反映了民族分权的特点。宪法第1条即规定,“总统由希腊族人担任,副总统由土耳其族人担任。总统和副总统分别由塞浦路斯希腊族和土耳其族选举产生。”宪法没有对塞浦路斯共和国的国民进行界定,而在第2条对“希腊族人”和“土耳其族人”做了明确界定:“本宪法所说的希腊族包括共和国的所有原籍希腊并以希腊语为本族语,或具有希腊文化传统,或身为希腊东正教教徒的公民;本宪法所说的土耳其族包括共和国的所有原籍土耳其并以土耳其语为本族语言,或具有土耳其文化传统,或身为穆斯林的公民。”两族对共和国的所有权力部门的职位,从共和国总统、副总统到众议院议长、副议长,从各部部长、副部长到公务员、警察、军队的人数比例,均进行了具体的分配。共和国检察长和副检察长、审计长和副审计长、通货发行银行的总裁和副总裁,其正副职不得属于同一族社。10065348共和国总统或副总统暂时缺席或暂时不能履行职务时,分别由众议院议长或副议长代行其职务,如遇众议院议长或副议

来源: 塞浦路斯
出版日期: 2011年10月
关键词: 政治体制塞浦路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