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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警组织开展合作的手段主要体现在传递和交换犯罪信息、发布国际通报、协查犯罪事实、证据的搜集与送达、引渡罪犯和预防犯罪等方面。过去,国际刑警的合作比较单一,主要是在国家中心局与国际刑警总部之间以及国家中心局之间进行。随着警察地区合作组织的建立,国际警察的合作途径也越来越多样化。国际刑警组织的地区合作组织有 “亚洲合作工作组”、“非洲亚区局”、“欧洲联络处”。另外还有“联络官”,如亚洲有29名联络官,欧洲有38名。处理洲际之间的犯罪事务通常要经过国际刑警总部,或直接与犯罪的涉及国联系;各大洲内各国之间的警察事务合作则可直接通过地区合作组织进行协调;相邻国家的合作则可通 过联络官进行。欧洲联盟15个国家在国际刑警组织之外建立了“欧洲警察 组织”,欧洲警察组织使用11种工作语言,主要进行欧盟成员之间的犯罪信息交流,进行犯罪分析,协助犯罪调查。不管何种途径,犯罪信息交流是国际警察合作的主要内容。各国家中心局都要把跨国犯罪分子的档案材料 通过X.400送到总秘书处或相关国家中心局,联络官同样负责将所管地区的跨国犯罪信息报告给地区警察合作组织。除了犯罪信息交流外,人员培训也是国际警察合作的一项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