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学科发展水平

助力新型智库建设

服务国家对外战略

首页 / 文章详情
国家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基本主体

经学者考察,国家一词在中国和西方都有着悠久的历史。中国古代典籍把“天子”统治的地域称天下,诸侯统治的领地称国,卿大夫统治的采邑称家,“国家”是天下、邦国、家室的总称。《孟子·离娄上》:“人有恒言,皆曰天下国家,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秦汉以后实行中央集权制,把皇帝统治的范围,称为国家。有时也把皇帝直接称为国家,如《晋书·陶侃传》:“侃厉色曰:‘国家年小,不出胸怀’。”这里的“国家”是指东晋的成帝。在西方,古希腊称城邦(polis),古罗马称共和国(republive),其原意是由罗马城延伸到整个意大利和其他各省的居民,是地域广泛的意思。在中世纪称王国(rignum)和市民社会(civitas)。到16世纪,社会政治的发展使人们已有可能抽象出现代国家的概念,意大利的政治思想家N.马基雅维利在《君主论》中,第一次广泛使用“国家”(state)这个词表示在政治上组织起来的社会。此后“国家”一词便流行通用。1366943国家这一概念在不同的学科领域、依据不同的观点,有各种不同的理解。比如,政治学将国家理解为统治的机构;经济学将国家理解为观察经济整体发展状况的一种界限,或者宏观经济的外围和行

来源: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
作者: 何志鹏
出版日期: 2010年04月
关键词: 国家国际经济法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