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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纪以前,在葡萄牙,穷人得病后只能到教会建立的慈善医院就医。18世纪,国家才设立了数量有限的教学医院和公立医院,作为对教会医院的补充。直到1860年,政府才开始指定医生为穷人提供医疗服务,并向他们支付一定的薪水。真正的公共医疗服务始于1901年。当年政府发布了一项公共医疗卫生法令,并且任命了一批专门负责医疗卫生事务的官员。1945年,“新国家”颁布一项公共医疗卫生法令,为产妇及儿童提供福利服务,并且开始从事针对肺结核、麻风病和精神病等的专项工作。1946年,葡萄牙通过第一部社会保障法,效仿德国模式建立了初步的社会保障,其涵盖对象为有工作的人口以及需要他们赡养或抚养的人口。社会保险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共同分担。最初,社会保障只包括工业部门的工人,后来才扩展到服务部门。但是,20世纪70年代以前,葡萄牙的医疗保障体系一直极不完善,例如,不同地区之间的医疗卫生设施和人力资源分配极不均衡;卫生条件差;法律政策不能得到实际执行;医务人员工资待遇低;国家投入少;等等。1974年革命胜利后,全国的2000多家医疗机构(包括教会办的慈善医院)都被收归国有;1976年宪法确认了公民享有免费医疗的权利;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