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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8年,法国学者孟德斯鸠提出了“封建制度”(feudalismus)这一术语概念,以此标注此前经济社会制度的特征,启蒙运动的大家伏尔泰赞同孟德斯鸠的观点,也对此进行了较为详细阐述。法国学者基佐这样解释中世纪拉丁语“feodum”这个词汇,它是在说明一种以土地用益形式的恩赐,fe表示报酬和补偿,词根od指财产、物品或所有物,这两个词组合起来是指为了补偿,作为报酬所给予的一份地产。4036026919世纪初,德国历史学家们也接受了这一观点,他们用古日耳曼语的“lehen”40360270诠释“feodum”。古日耳曼语的lehen具有拉丁语feodum(附带权利的、用益的土地)、beneficium(恩赐)和praedium(俸禄)的三重词义。因为这块作为报酬的土地(feodum)通过“恩赐”(beneficium)形成了一种社会结构上的以及法律上的“俸禄关系”(Pfründenwesen)。中世纪早期,feodum还不具有不动地产的概念,它只是一种财产,是君主“恩赐”给为他服役的臣民维持生计的“俸禄”。作为一种俸禄,臣民享有使用它的权利;同时,接受俸禄者必须向封君宣誓效忠,通过举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