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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4.18 欧盟武器出口行为准则

关于战略物资出口的制裁机制、武器禁运和出口限制欧盟武器出口行为准则欧盟理事会,基于在1991年的卢森堡欧洲理事会和1992年的里斯本欧洲理事会会议上达成的共同标准;认识到武器出口国的特殊责任;决定制定较高的共同标准,作为管理和限制成员国常规武器转让的最低要求,并加强相关信息的交流,以实现更大的透明度;决心阻止可用于对内镇压或对外侵略,以及可能带来地区不稳定的武器装备的出口;希望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CFSP)框架内就常规武器出口加强合作、促成共识;注意到,欧盟通过“预防和打击常规武器非法走私项目”对武器非法转让采取的一些补充性措施;认可各成员国希冀将维持国防工业作为其工业基础和防务力量的组成部分;确认各国有权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的自卫权转让用于自卫的武器。制定如下行为准则与执行性条款:标准1尊重欧盟成员国作出的国际承诺,特别是联合国安理会、欧共体、核不扩散协定和其他协定规定的制裁,以及其他国际义务。除其他方面外,如果一项出口许可可能违反下列情形,则应拒绝发放许可证:(1)成

来源: 欧洲联盟与中国(1949~2008)(下册)
出版日期: 2013年03月
关键词: 欧盟出口武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