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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6.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全球民用卫星导航系统(伽利略计划)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全球民用卫星导航系统(伽利略计划)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为一方、欧洲共同体(以下称“共同体”)和《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缔约方(以下称“共同体成员国”)为另一方,以下称“双方”,考虑到在发展全球民用卫星导航系统方面的共同利益,认识到伽利略计划对于促进中欧双方的导航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考虑到全球民用卫星导航系统在中国、欧洲和世界其他地方日益广泛的应用,旨在加强中国和共同体的合作,达成如下一致条款:第1条 协定目的协定旨在鼓励、促进和加强双方在中国和欧洲在全球民用卫星导航系统(伽利略项目)的投入份额范围内开展合作。第2条 定义为本协定之目的:一、“增强系统”指区域或局域设施,如欧洲同步卫星导航覆盖系统(EGNOS),或者中国的广域差分卫星导航系统(CWADSNS)。它们向星基导航和授时信号用户提供正在使用的主卫星(星群)所播发信号以外的输入信息,以及额外的远程输入或伪距输入信息,或者现有伪距输入的修正或增强。这些设施能让用户获得增强性能。二、“北斗”

来源: 欧洲联盟与中国(1949~2008)(下册)
出版日期: 2013年03月
关键词: 中国欧共体协定卫星导航伽利略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