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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至今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可以参考国际上关于“可持续土地利用管理”(sustainable land management)的内涵界定。1991年在印度新德里首次召开的“国际可持续土地利用系统研讨会”和1993年6月在加拿大召开的“21世纪可持续土地利用管理国际研讨会”等,均提出了可持续土地利用概念和基本原则。在这些国际会议的基础上,1993年联合国粮农组织(FAO)颁布了《可持续土地利用评价纲要》(FESLM)等指导性文件,指出:如果预测到一种土地利用方式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不会引起土地适宜性的退化,则可认为这样的土地利用是可持续的。同时,提出了可持续土地的五项基本原则,即土地生产性(productivity)、土地的安全性(security)、水土资源保护性(protection)、经济可行性(viability)和社会接受性(acceptability)。国外学者从系统科学的角度,将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内涵定义为:合理利用自然和社会经济资源,在生产当前具有较高综合价值产品的同时,能维持将来的土地生产力和生态环境。国内学者则从农业用地的角度提出“土地可持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