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学科发展水平
助力新型智库建设
服务国家对外战略
俄联邦《保护竞争法》第17.1条规定,只有经过竞争才能签署非商业用途的国有资产租赁、无偿使用和委托管理合同,但下述情况可以例外:①俄罗斯签署的国际协定和联邦法律对相应资产租赁、使用和委托管理有专门规定,以及有相应联邦总统令、联邦政府法规和司法裁定的;②向宗教组织无偿转让宗教设施的;③向国家机构和地方自治机构或是俄罗斯中央银行转让国有资产租赁、使用和委托管理权的;④转让国有资产租赁、使用和委托管理权限不超过30天的(但禁止在连续6个月内不经过竞争向同一机构和自然人转让国有资产使用权超过30天)。上述国有资产中不包括由联邦《土地法典》、联邦《水法典》、联邦《林法典》和联邦《矿产法》规定使用权限的资产。属于国有独资企业、政府和事业单位且可用于商业经营的资产,对其租赁、无偿使用及其他涉及使用权转让的合同,只能按照竞争结果签署。2010年2月俄联邦反垄断署制定了《国有资产使用权转让办法及可转让资产清单》,40451296目的是保障俄罗斯境内统一的经济空间,使更多企业和个人有机会获得国有资产使用权,发展合理竞争,完善对市场经济和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使用权的竞争过程公开,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