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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对战犯的追诉时间是从1928年1月1日起至1945年9月2日止,也就是说,审判是对在这一期间犯有上述三项罪行的指导者和主要的个人的行为进行刑事责任追究。1946年3月2日,国际检察局设立了选择被告的执行委员会。经过几轮选择,先确定了东条英机等26名被告,后来又根据苏联方面的要求,在4月17日增加了重光葵与梅津美治郎二人,这就是后来成为被法庭确定为作为A级战犯被起诉的28人,其中包括东条英机等15名陆军军人、岛田繁太郎等3名海军军人、广田弘毅等前首相和内阁阁僚8人,还有一名内大臣、一名民间人士。起诉书于1946年4月29日公布,并传达给了被告。国际检察局向法庭提出起诉书后,日本方面的辩护团先是要求延期,所以公审从5月3日才开始。然而,在宣布法庭成立后,5月6日,日方辩护团副团长清濑一郎便就审判的程序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他首先对首席法官威伯提出回避的动议,接着又在5月13日,提出了所谓的“审判管辖权”的质疑。关于审判管辖权的问题,清濑首先声称波茨坦宣言不仅针对日本,而且针对盟国,然后站在“日本的投降不是无条件的”立场,认为审判只能根据波茨坦宣言第10条的规定,严厉制裁虐待盟国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