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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柬埔寨的贸易政策

柬埔寨商业部为柬埔寨贸易主管部门。柬埔寨与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进出口商品关税管理法》《关于制衣行业原产地证书、商业发票、出口许可证核发的规定》《关于商业公司贸易行为的规定》《关于实施装运前检验服务的规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关于风险管理的次法令》《关于成立海关与税收署风险管理办公室的规定》等。商业部负责出口审批和免税进口核准手续。多数情况下,进口货物无需许可证。但部分产品需要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特别出口授权或许可后方可出口。作为最不发达国家享受的出口优惠:作为最不发达国家,欧洲国家以及美、日等28个国家给予柬埔寨普惠制待遇。美国给予柬埔寨较宽松的配额和进口关税,欧盟在“除军火外所有商品倡议”下,给予柬埔寨除军火外几乎所有产品零关税的待遇。出口商品当地含量及原产地原则:柬埔寨目前无当地含量要求,即不限制使用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对健康、环境或社会有害的原材料、零部件除外)。在柬埔寨,出口商应重视普惠制的原产地规则要求。普惠制下出口至美国的产品,原产地规则对当地含量的最低要求为30%(符合条件的东盟成员国,即柬埔寨、泰国、印尼和菲律宾,在原产地规则要求中视为同一国家)。在“除军火外所

来源: 东盟的资源环境状况及合作潜力
作者: 彭宾等 彭宾 刘小雪
出版日期: 2013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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