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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利亚非营利法人法

第一条 立法目的Ⅰ.本法调整非营利法人的设立、登记、组织、活动和解散。Ⅱ.非营利法人应为社团和财团。第二条 活动的定义Ⅰ.非营利法人可以自由决定其目的并可以决定从事公益活动或为私人利益而活动,这些决定应在章程、组织章程细则或附属修订中阐明。Ⅱ.从事公益活动的决定,在非营利法人各自住所地的管辖区域法院的非营利法人登记簿上登记之后,是不可撤销的。Ⅲ.从事公益活动的非营利法人应遵守其在司法部特别登记簿上的设立登记。Ⅳ.第三章的规定不适用于为私人利益而活动的非营利法人。第三条 目的Ⅰ.非营利法人可自由决定实现目的的方法。Ⅱ.只有法律可对非营利法人为实现目的而采取的活动和方法进行限制。Ⅲ.非营利法人仅在商业活动与其登记的活动基本范围内容相关,且收入用于实现章程或组织章程细则中规定的目的时才可以从事额外的商业活动。Ⅳ.商业活动的内容应当在非营利法人的章程或组织章程细则中明确规定。Ⅴ.非营利法人从事商业活动应遵守调整相应类型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Ⅵ.非营利法人不能分配利润。第四条 与政府的关系为进行公益活动,政府通过税收、存款利率、关税和其他财政的、经济的优惠,以及在相关特别法规定的条件和

来源: 外国非营利组织法译汇(二)
作者: 张川 金锦萍
出版日期: 2010年01月
关键词: 保加利亚非营利法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