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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岛保护法》规定了各级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及有关工作。这一规定解决了无居民海岛的集中统一管理问题,是海洋管理职权综合化在法律制度中的体现。该规定是海岛管理模式以及海岛行政执法模式的一种积极探索,不仅拓宽了海洋管理部门的职权范围,将其延伸到海岛上,而且将极大地提高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效能。《海岛保护法》规定,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依法对海岛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的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一规定的重要意义在于,第一次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中国海监机构的执法地位,为海监机构的执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海监机构的公权力配置和行使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