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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丑条约》签订之后,清王朝步入最后的10年,国内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日趋激化,上层的改革和下层的革命都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外之间的斗争主要集中在路矿权和借款方面。在这种复杂的环境当中,中德关系也经历了王朝末的变迁。从1902年初到1904年末,商税事务大臣盛宣怀和前驻德公使吕海寰代表清政府先后与英、美、日、葡四国订立了新的通商条约。此事源于《辛丑条约》,该约第十一款规定:“大清国国家允定,将通商行船各条约内诸国视为应行商改之处,及有关通商各地事宜,均行商议,以期妥善简易。”修订商约是条约赋予列强的权利,德国自然不甘落后。1905年4月中旬,德国代表克纳贝(W.Knappe)在上海向吕海寰等提出商约草案及续议内港行轮修改章程草案,对中英、中美新商约中的一些条款作了较大更动,企图获得更多的侵略权益。10月,中德双方代表在上海进行谈判。清政府对裁厘加税之事极为重视,而且此事在中英等新商约中已获解决,但是德国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应由中国会同各国公订办法”,意在另立新章。对德方的无理取闹,清政府代表明确指出:“凡是已经允给各国的,都可以给德国;反之,凡是已经拒绝别人的,也不能给德国。”但是,德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