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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权辱国的《南京条约》

1842年8月4日,英国军舰从镇江开进南京下关江面,并威胁要进攻南京。几天后,议和钦差大臣耆英到达南京,与英方代表璞鼎查开始谈判。8月14日,英方提出议和条款,要求清政府全部接受。16日,耆英答复英方承认其要求。1842年8月29日,在英国军舰“皋华丽”号上,清政府和英国签订了《江宁条约》(即《南京条约》)。签约后,英军撤出长江。耆英又以钦差大臣身份与璞鼎查于1843年6月~10月先后签订了《过境税声明》、《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虎门条约》等。综合这些条约,英国从中国获取了许多重要权益:(1)强占香港,破坏了中国领土主权的完整;(2)勒索巨额赔款,包括赔偿鸦片烟款、军费、行商债物费等共计白银2100万两,约占当时清政府全年财政收入的1/3;(3)五口通商,开放上海、宁波、福州、厦门、广州五个口岸,从此打破了清政府的闭关政策;(4)协定关税,税收须与英国共同商定,一般货物都按值百抽五征收,非经英国同意,不能修改,使中国丧失了制定进口货物税率的权利;(5)领事裁判权,英国人在中国领土上犯罪,由英国按其本国法律惩办,不受中国法律约束,使中国丧失了司法权的独立性;(6)片面最惠国待遇,即

来源: 中英关系史话
出版日期: 2011年05月
关键词: 英国中国南京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