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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今日的宪法——统治结构与人权规定

今天,中日韩三国的民众,各自在不同宪法之下生活。政治、经济、社会和每个人的存在,都与宪法的规定相关联。三国的宪法分别经过了怎样的历史,又是以什么样的历史经验为前提呢?在此从宪法所讲述的理念中进行探讨。1947年实行的日本国宪法,首先“宣言”主权“存在于国民”,接着指出:“日本国民,通过正当选举出的国会代表来实行(其权力)”,明确了以议会制民主主义为基础。因此,“国政”与“国民”的关系,可以做出如下解释:“国政”来自于“国民严肃的委托”。“国政”的“权威”来自国民。“国政”的“权力”由国民的代表来行使。国民享受“国政”的“福利”。这种政治才是“人类普遍的原理”,日本国宪法以此原理为基础。当然,实际上要使这个原理行得通,能够正当反映国民意志的“选举”不可缺少,需要能够回报国民“委托”的“代表”。另外,日本国宪法,将对过去战争的反省作为基础。国民主权的宣言,与杜绝“由于政府的行为再次发生战争的惨祸”永不出现的“决心”相联系。战前,国民未能制止战争。从这种反省展现了国民监督政府的决心。反过来说,国民主权正说明国民对“政府行为”的责任重大。“日本国民”的“愿望”是“永久和平”。因此,必须“自觉”

来源: 超越国境的东亚近现代史(下)
出版日期: 2013年02月
关键词: 宪法政治结构中国日本韩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