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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的满铁监督规程

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业务监督规程昭和11(1936).6.30 满殖第200号总理大臣命令第一条 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以下称会社)在下列情况下须经内阁总理大臣(以下称大臣)的许可。一、拟经营附属事业时[明治39年秘铁第14号(以下称三大臣命令书)第4条]。二、拟处分基于条约的权利并时价100万元以上的财产,或者将它供抵押之用时(三大臣命令书第22条)。会社在下列情况下须经总理大臣的批准。一、拟变更总裁、副总裁、理事及监事的退职津贴的标准额时。二、拟招募社债时及拟规定应缴股款时(三大臣命令书第18条)。三、拟变更章程时(三大臣命令书第19条)。四、拟制定事业计划及事业费、营业收支的预算并将其变更(三大臣命令书第20条)以及用事业费预算的备用款充作预算外的开支时。五、拟制定资金计划并将其变更时。六、拟决定决算及处分盈余款时(三大臣命令书第20条)。七、事业费预算有显著扩大拟负担义务时。八、对会社外的事业,拟进行下列某项投资时(贷款、认购股票等)。1.日满经济统制上的重要投资。2.对满洲以外的重要投资。3.100万元以上款额的投

来源: 满铁档案资料汇编· 第二卷 巨型殖民侵略机构——满铁
出版日期: 2011年11月
关键词: 日本政府满铁监督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