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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矿业株式会社创办情由书1923.1曾给日中邦交造成暗影的山东悬案,最近已告解决,结果决定:我国[日本]政府应将淄川、坊子二煤矿与金岭镇铁矿三个矿区,及其全部附属财产,在得到500万日元赔款之后,交与最近即将创办的日中合办鲁大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营。鲁大公司因系按照这一国际性的特殊目的而创办者,所以享有日中两国政府赋予的几乎无比的特权与优待,这点将在后面详述。而从其企业利润的可靠性来看,实在是投资上的理想公司。因此,我们拟创办的主要目的在于认购该公司的日本应负担的全部股份,以对该公司的姊妹公司进行投资。创办另一公司的理由特意介助中间的姊妹公司以进行投资,看起来似乎是多此一举的不利办法,且须负担双重捐税及经费等等。但如各个人独自担任鲁大公司的股东,不仅态度上和行动上容易造成不统一,对该国际性的特殊公司极为不利,而且鲁大公司系银元资本,分配红利时也须使用银元,如有投资机关介于其间,则可减缓因金银兑换率变化而发生的危险,并能简化许多手续。再者,也是为了准备将来在山东省及其邻近地区规划矿业运输业等,或向该业投资的方便。两相对比,则得失相抵而有余。特别是经费问题,如果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