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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长芦盐和山东盐的掠夺

兴中公司对华北盐类的掠夺归还山东后中国民族资本的抬头和经济界普遍的持续萧条等,使青岛盐的输出停止,中日间关于盐的交涉也暂时处于中断状态。然而,随着以后经济界的相对稳定而引起的工业盐需要的增加,和中、日交涉的进展,大正15年2月便达成了输出青岛盐的一般协定。昭和10年12月,兴中公司设立同时,便开始计划开发长芦盐。兴中公司开发长芦盐的目的,在于确保日本工业用盐和充分满足当地对食盐、苏打的需要。该公司在政府的指导下设立了盐业部,从昭和12年春起,为增产原盐,拟订了恢复荒废盐田、改良旧有盐田、开发新盐田、建立洗涤工厂等项计划,并逐步向具体化方向迈进。昭和13年4月,兴中公司还同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签订了长芦盐务局20万元的借款合同;另外,对汉沽滩业公司和其他13处,签订了大约160万元的借款合同,作为盐田开发的事业资金。在青岛方面,昭和12年2月,由从前的中间商大日本盐业、三井物产、三菱商事、日华兴业、田中国隆商店共同投资,以100万元资本创办了山东盐业股份公司,开始输入食用及工业用盐并开发盐田。昭和14年,兴中公司因成立更大的组织而被解散,于是在华北开发系统下,以2500万元资本设立了华北盐业

来源: 满铁档案资料汇编·第十一卷 满铁与华北开发会社
出版日期: 2011年11月
关键词: 日本盐田盐业芦盐掠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