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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满洲电气事业的问题南满电气株式会社专务董事入江正太郎致满铁会社监理部部长竹中正一函昭和7(1932).2.29 监管工引第71号13之412月18日监管工引第71号13之39贵函已悉。关于满洲电气事业问题答复如下。计开一、满洲事变前中国方面电气事业的状况事变前,中国方面所经营的电气事业和日本方面没有任何联系。关于其详细情况,请参阅另册《满蒙的中国电气事业概要》和《满蒙的中国电气事业解说》,不另具报。二、事变后本社对于中国方面电气事业的管理和对于中国方面电气事业供应情况(一)奉天奉天电灯厂在事变之后不久即由该地市政公署委托本社管理。本社受该公署的委托,派遣5名社员就任电灯厂的干部,进而根据维持治安的需要,彼我之间须建立电力上的联系,在10月13日首先和该厂签订了供应电力的临时合同,自11月24日起开始送电。此外,关于将该电灯厂改为日中合办问题,现正同中国方面进行交涉。(二)长春长春电灯厂在事变以后虽然移归该地宪兵队管理,但与此同时,本社分店根据宪兵队的意图派遣了所需人员前往援助。更为了在发生故障时能够安全送电,在彼此间的设备上设置了联络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