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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年9月5日)№1527-349cc莫斯科,克里姆林宫绝密人民委员会决议:1.批准远东边疆区委员会和远东边疆区执行委员会关于与移居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及乌兹别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朝鲜人结算方法的如下建议:1)集体农庄的财物按账面价值计价,没有账面价则按实际价值计价。未收获的农作物按规定的收购价格(以中等收成为准)支付。2)集体农庄无争议的债务用实物、货币偿付或在财物作价时用折算的办法偿付。3)通过结算归集体农庄应得的总额,以及银行往来账目上的公积金,在他们到达迁入地后转给他们。4)集体农庄和个体农民的不动产按保险价值计价,家禽按规定的收购价计价,用现金或付款凭单支付。2.迁居者的全部牲畜由牲畜收购站接收,然后在迁入地用实物补偿。3.从苏联人民委员会的后备基金里预先拨款1200万卢布给远东边疆区执行委员会,用于同迁居的朝鲜人进行结算。4.建议苏联内务人民委员部在三天期限内对朝鲜人迁居的所需经费提出最终结算。苏联人民委员会主席 维·莫洛托夫苏联人民委员会办公厅主任 Н.彼得鲁尼切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