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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年3月24日)绝密№10呈国防人民委员伏罗希洛夫元帅同志英国外交部向我们通报了海军协定全文,该协定近几天内将由英国、美国和法国签字生效。协定文本基本上与我以前寄去的草案文本相符。1.军用舰只级别同草案里提的一样,按照新的定义确定为:主力舰分“A”和“B”两级,航空母舰分“A”级和“B”级;轻型水面舰只分“A”、“B”和“C”三级。应该特别强调指出的是,申报海军计划时还必须申报不属于1930年伦敦海军条约所限制的那些级别的舰只,其中包括600吨以下的所有舰只和所有辅助舰只。2.通过的战舰极限吨位为35000吨,极限口径为14英寸。但是,签署了华盛顿条约而未签署本协定的其他国家(日本、意大利)在1937年4月1日之前不承担关于火炮口径的这种义务,其火炮口径将提高到16英寸。3.10000~17500吨之间为禁造范围。主力舰火炮口径不应小于10英寸。不准建造“A”级巡洋舰或排水量超过8000吨的“B”级巡洋舰。对主力舰火炮最小口径做出限制,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在主力舰名目下建造大型巡洋舰。因为对每一级的军舰数量和总吨位没有做出限制。4.最后,最耐人寻味的是规定战时及和平时解除各方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