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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年12月13日)1.所有现役军人的犯罪案件和所有预备役军人集训期间的犯罪案件均交军事法庭审理,无论根据刑法哪一条款定罪。2.军事法庭不再受理军事化组织的工作人员的犯罪案件,但工农警察队列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内务人民委员部国家安全局机关业务人员违犯为他们规定的执行勤务程序的犯罪案件除外。3.根据本命令第1条和第2条,1)对军人犯罪条例(《苏联法律汇编》,1935年,第43期,第359条,第4款)第1条作以下说明:“说明1。根据本条例有关条款,工农警察队列和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内务人民委员部国家安全局机关业务人员也要对违犯为他们规定的执行勤务程序的犯罪负责。”2)把“军事法庭和军事检察院条例”(《苏联法律汇编》,1934年,第12期,第78条,第2部分;1935年,第43期)第8条A部分改为:“军事法庭受理的案件:A.所有现役军人的犯罪和所有预备役军人集训期间的犯罪案件。军事法庭还受理工农警察队列和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内务人民委员部国家安全局机关业务人员违犯为他们规定的执行勤务程序的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