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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恐怖屠杀是日本侵华的既定政策

日本自1937年7月7日发动全面侵华战争之日起,即妄图以最野蛮最残暴的恐怖屠杀手段,摧毁中国人民的反抗意志,迫使中国政府俯首就范,以达到“速战速决,灭亡中国”的目的。日本明治天皇在甲午战争的宣战诏书中强调必须在“不违反国际法的范围内”,在日俄战争的宣战诏书强调“一律在国际条规法规的范围内”。这些都把日本军队的战争行为限于国际法的许可范围。然而这次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却别有用心地称为“中国事变”,蓄意规避国际战争法规的束缚。1899年7月29日海牙第二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条约》规定:“在颁布更完整的战争法规之前,缔约各国认为有必要声明,凡属他们通过的规章中所没有包括的情况,居民和交战者仍应受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管辖,因为这些原则是来源于文明国家间制定的惯例、人道原则法规和公众良知的要求。”1460928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四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条约》再次重申了这一原则。日本是这两个公约的批准国,但是从来没有加以履行,甚至没有打算履行。日本还是192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的签字国(未获日本枢密院批准,二战期间日本政府允诺履行),但是对于公约所规定的“战俘应享受人身及荣誉之

来源: 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日志
出版日期: 2005年09月
关键词: 日军中国上海南京大屠杀日本既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