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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中国和国际军事法庭分别对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案进行审判。1947年3月10日,中国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对南京大屠杀主犯谷寿夫作出判决:“由谷寿夫所率之第六师团任先锋,于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傍晚,攻陷中华门,先头部队用绳梯攀垣而入,即开始屠杀。翌晨率军队进城,与中岛、牛岛、末松等部队,分窜京市各区,展开大规模屠杀,继以焚烧奸掠。查屠杀最惨酷之时期,厥为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至同月二十一日,亦即在谷寿夫部队驻京之期间。计于中华门外花神庙、宝塔桥、石观音、下关草鞋峡等处,我被俘军民被日军机枪集体屠杀并焚尸灭迹者,有单耀亭等十九万余人。此外,零星屠杀,其尸体经慈善团体收埋者十五万余具。被害总数达三十万人以上。”“谷寿夫在作战期间,共同纵兵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并强奸、抢劫、破坏财产,判处死刑。” 图1 南京大屠杀主犯谷寿夫被押赴刑场的情景 同时,中国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判处大量屠杀中国军俘虏和平民的日本战犯向井敏明、野田毅和田中军吉死刑。 图2 在中国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受审的日本战犯向井敏明(左)、野田毅(中)和田中军吉(右)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