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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4月5日)将联共(布)中央政治局的以下决议提交联共(布)中央委员进行表决:关于成立苏联部长会议和联共(布)中央委员会荣誉法庭苏联部长会议和联共(布)中央委员会决议[1]苏联部长会议和联共(布)中央委员会决议如下:1.为了加强党和国家纪律,同有损苏维埃和党的领导工作人员的尊严和荣誉的涣散现象、反国家行为进行斗争,成立苏联部长会议和联共(布)中央委员会荣誉法庭。2.苏联部长会议和联共(布)中央委员会荣誉法庭负责审理联盟各部正副部长、苏联部长会议所属各委员会正副主席、苏联部长会议所属各总局正副局长、各加盟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书记的反国家和反社会的过错行为。3.荣誉法庭共由5人组成——1名庭长和4名法庭成员,由联共(布)中央政治局任命。4.关于是否将案件提交荣誉法庭进行审理的问题由联共(布)中央政治局决定。5.荣誉法庭在审理案件之前,应该对事实进行核查,此项核查由法庭成员根据庭长委托进行。庭长决定谁应该作为证人被传唤。应向被告出示事实核查结果,被告有权请求庭长传唤新的证人,出示文件和证明材料。荣誉法庭为每个被审理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