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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日伪的劳务政策与战俘劳工问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政府及军队既设立了俘虏管理机构,也制定了俘虏管理政策。但他们根本不执行国际上通用的《海牙公约》和《日内瓦公约》关于俘虏政策的明文规定。特别是中国战俘,日军根本就没有按俘虏政策对待过。日本政府和军队认为,日本没有向中国宣战,日本对华进行的侵略战争,不是“战争”,是“事变”。因为不是战争,就不存在战俘问题,就可以不受公约的限制。战争初期,日军对中国战俘的处置以屠杀为主。如侵占南京后,日军曾以处置“残败兵”和“便衣兵”为借口,对9万战俘进行了大屠杀。在华北的中条山战役中,又有数万放下武器的战俘被日军杀害。随着战争的扩大、战线的延长,日本由于发展军需工业和修筑军事工程的需要,对俘虏不再进行大规模屠杀,而是只杀害那些坚决的抗日分子和不能为其服劳役的伤残兵。到战争后期,因为人力的极度缺乏,不仅伪满洲国、伪蒙疆需要大量劳工,日本本土和东南亚战场也需要劳力,日军为了达到使用劳工不付工钱,又能从日本企业得到一笔战俘劳工输送费的目的,于是在“扫荡”作战中,大批抓捕无辜群众,扣上“抗日分子”的帽子,送进战俘劳工集中营,然后作为“特殊工人”送往伪满,或以“训练生”的名义送往日本本土。这

来源: 日军侵华战俘营总论
出版日期: 2013年08月
关键词: 日本侵华劳务政策战俘劳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