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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亚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制度的设立可能性

在北京和延边经常能见到由汉语和韩国语共同标识的各类牌匾,在日本的JR机场与北京机场也能见到用韩国语标识的引导牌。因中、韩、日三国都使用着汉字,三国一方面相互比较了解,而另一方面各国彼此保有着相互的竞争意识。中、韩、日三国关系可谓既相近又疏远。在本文,笔者主要探讨东北亚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制度的设立问题。在本文的第二部分,以生活在东北亚的“我们”为主体,探讨东北亚地政学的概念;在本文的第三部分,考察东北亚比较法研究的特殊性,特别是关注了中国法所具有的特殊性;在本文的第四部分,探讨东北亚知识产权共同法成立的可行性问题,这也是本文的重点。虽然我们生活在亚洲,但是很少人会关心何人、从何时起使用了“亚洲”这一概念。与此相关,可引用Bill Emmott的“Rivals”中的一段予以说明。“19世纪以来,很多思想家把亚洲作为一个实体、一个地域来看待。但是,从历史角度来看,亚洲的概念并非起源于亚洲。‘亚洲’在古代希腊被认为是‘太阳升起的地方’,即指从特定国家视角相望的东方。在古代希腊,认为世界是由欧洲、非洲和亚洲三个大陆形成。但这属于‘负’的定义,并非‘正’的定义。在‘亚洲’这一词中并未包含民族、人种的

来源: 东北亚比较法研究新视点
作者: 朴荣吉
出版日期: 2011年02月
关键词: 东北亚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