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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概念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我国的行政法理论体系中,都居于最基础、最核心的地位。然而,在对待行政行为概念的问题上,我国与深受大陆法系影响的日本、韩国等国家相比,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近年来,尽管最高人民法院试图以采用行政行为概念来扩大行政诉讼的对象范围,学界也对此纷纷提出构建行政行为概念的有益设想,但仍然存在分歧。如何统一行政行为概念或者如何构建《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行为”概念,已成为目前我国行政法理论的重要课题之一。笔者从比较研究的视角,通过行政行为概念与国外行政处分概念的比较分析,尝试寻找统一行政诉讼对象概念的法理基础,确定一个明确而能够为学界和实务界所接受的“行政行为”概念,以期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的发展提供初步、有益的研究性材料。行政行为概念最初起源于资产阶级大革命胜利以后的法国,意指行政机关对具体事项的单方处理行为(Acte Administratif)。其后,德国行政法学开山鼻祖奥特·迈耶(Otto Mayer)借鉴法国的行政行为概念,提出了行政行为(Vewaltungsakt)概念,1931年以来发展成为法律概念,在立法上得到了广泛的使用。日本在明治维新时期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