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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巴黎公社《人质法令》的再认识

巴黎公社在1871年4月5日通过的《人质法令》是为对付凡尔赛疯狂的反革命暴行而被迫采取的措施,具有合理的一面,但它不是无产阶级的政策,具有历史的特殊性。有的历史著作夸大了《人质法令》的意义,把它当成一项镇压反革命的措施,称它是“革命的恐怖政策”,认为公社执行该法令不力是“表现了不恰当的宽大、容忍和轻信”,[1]是“公社宽容了自己的阶级敌人”[2],等等。笔者不同意这种看法。诚然,马克思和列宁都说过,公社失败的原因之一,是他们对敌人过分的仁慈和宽大。但是,马克思所说的“仁慈”,是指公社没有“立刻向凡尔赛进攻”;[3]列宁所说的“宽大”,也是指公社“没有向凡尔赛坚决进攻”[4],而不是指公社执行《人质法令》不力。因为镇压反革命同处决人质,这是既有联系、又有质的区别的两个不同的问题。公社的《人质法令》按其性质来说,并不是一个镇压反革命性质的法令,而只是一个报复性质的法令。下面我将从该法令的产生、主要内容和执行情况三个方面来说明这一点。

来源: 变革与转型时期的社会主义研究
出版日期: 2008年05月
关键词: 巴黎公社《人质法令》再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