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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中国的教育改革在诸多方面受到明治维新以后日本教育之影响。对此,自20世纪30年代起,就陆续出现了不少研究成果予以证实,迄今已有大量研究积累[1]。事实上,中国于1904年(光绪三十、明治三十七)参照日本学制制定了第一个近代学制《奏定学堂章程》,又于1905年以日本文部省为模式,成立了中央教育行政机构“学部”。1906年模仿日本颁布《教育敕语》,宣布了《教育宗旨》。之后,在建立和完善从中央到地方的教育行政机构的过程中,又大量参照了明治日本的经验。清政府和各省督抚主要通过翻译日本的报刊、书籍;向日本派遣留学生、派遣官员考察[2],以及招聘日本教习等多种途径,汲取日本的经验。在《学部奏咨辑要》中,载有学部《奏拟定中日学务法律命令对照表折》(宣统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将中国新定学制及各种学务规定与明治日本一一作了比较。奏折首先说明中国在制定学务法律时为什么一定要效仿日本,这段内容对于解析清末新政时期教育改革中的日本模式,是非常重要的史料。奏折指出:“日本宪法第九条有曰:天皇为保持公共之安宁秩序及增进臣民之幸福,得发必要之命令,或使发之,即所谓独立命令也。盖以新进立宪之国法律多未完备,故于已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