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学科发展水平

助力新型智库建设

服务国家对外战略

首页 / 文章详情
国际法视野中的战争赔偿及历史演变

就一般意义来讲,战争指的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为了解决阶级与阶级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不同的国家集团之间的矛盾所采取的一种最高的斗争形式。战争本身并不是目的,它只不过是政治的延续,是战争的发起者为了达到其所追求的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比较极端的手段。发生于不同国家之间的战争不管持续多久,总得有一个结束。此时,战胜的一方就会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战败的一方。通常情况下,处于战胜一方的国家要向战败方提出各种各样的赔款或赔偿要求,这种做法,首先是在有关国家结束战争的和谈实践中得到体现,继而,这种惯例便渐渐地成为人类战争规则中的成文规定。战争赔偿的事实很早就有。就中国而言,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的征战中,就有了失败方向胜利方支付“赔偿”的现象。秦统一中国后的数千年里,总的来讲中原王朝多处于强势状态,不过在中原王朝比较衰弱的时候,周边的少数民族政权往往乘虚而入,即使不能入主中原取而代之,也常诉诸战争的形式,通过达成条约或协议,改变着强弱关系。如到南宋时期,宋金开战,最后南宋被迫讲和,在被史称为“绍兴和议”的协议中,南宋除了向金称臣、割让土地外,也有向金“岁贡银25万两,绢25万匹”的

来源: 近代中国、东亚与世界(上卷)
作者: 袁成毅
出版日期: 2008年07月
关键词: 战争赔偿国际法演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