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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华北政务委员会的组织是按1940年3月22日汪伪中央政治会议通过的组织条例实施的。从会议决议的条款来看,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是在汪伪国民政府主席之下行使极高“自治”权力的特殊政权机关。伪华北政务委员会的任务是受汪伪国民政府之委托,处理华北地区的政务,其中包括管理所辖地区内的“国有”财产和处理地方性的事项等。同时,“为方便委员会工作,授予属中央法令范围内的有关防共、治安、资源时经济开发及调节对外物资的供求关系等问题的处理权”。“但是国民政府在必要时得对组织条例进行修改,为适应今后华北的新事态的现实保留余地。这反映了华北和华中之间在对外及政治关系方面的微妙性”。1496689当时北平的汉奸报刊对伪华北政务委员会的性质有过不少评论。如《实报》载文称:汪精卫伪国民政府成立的同时,于北京设置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及军事、司法等机关,盖以适应华北之强度防共特殊性。至于“临时政府”时期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机关,在大体上仍行继续。其政策为:“(1)外交:外交权当然归之中央,但与日满两国之地方的处理,由委员会行之;(2)货币:暂以联银券维持现状;(3)课税:课税属之中央,但开发现地必要之一口14966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