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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以后,南自治制度的发展进入“联合劳动”阶段。1971年5月,南斯拉夫第二次自治者代表大会提出,要把企业改造成为劳动者的自治联合体,实行联合劳动,组织联合劳动组织;1971年6月联邦议会通过宪法修正案,1974年2月通过南斯拉夫联邦新宪法,以及同年5月举行的南共联盟“十大”,认真总结了实行社会主义自治以来的经验教训,提出了进一步完善自治制度的新措施,使自治制度的发展进入了新阶段。在经济制度上主要是提出联合劳动的原则。生产部门分为三个层次:基层是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相当于小厂或大厂的车间;中间是联合劳动组织,由若干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组成,相当于大厂或总厂;高层是联合复合组织,由若干联合劳动组织组成,相当于联合企业。在各级劳动组织中,工人通过工人委员会行使自治权利。工人委员会有权决定生产计划、资金的使用、收入的分配、人员的增减、经理的招聘任命,以及同其他单位协作等重大问题。各级劳动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工人大会。工人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工人委员会作为管理机构。每届工人委员会任期两年,只能连任一届。委员向所在单位工人负责,不能胜任者可依法罢免。工人委员会所有成员均不脱产。经理、副经理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