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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法的概念

在人类社会出现国家以及国家之间发生交往时就产生了国际法原则和规范。数千年来,国际法不断地发展和丰富。但是国际法学作为一门学科首先是在16、17世纪由欧洲的一些学者创立的。意大利法学家真提利斯(Albericus Gentilis,1552-1608)和荷兰法学家雨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对创立国际法学贡献较大,尤其是雨果·格劳秀斯更被称为“国际法之父”。无论是外文还是中文的国际法名称都有一个历史演变过程,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曾使用不同的名称。了解国际法名称的演变不仅可以使我们知道国际法概念有一个逐渐确定和完善的过程,而且也有助于我们查找一百年前甚至几个世纪前关于国际法学的著作和文献,尽管当时这些著作和文献并没有采用现在的国际法名称。欧洲早期的国际法学家用自然法或其他字眼称呼它。如被称为“国际法之父”的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在他1625年发表的《战争与和平法》(De Jure Belli ac Pacis)一书中借用了Jus Gentium一词来称呼国际法。Jus Gentium译作万民法,是古罗马法律术语。罗马法包括市民法(Jus Civil)和万民法(J

来源: 国际公法学
作者: 刘高龙
出版日期: 2014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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