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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可以分两大部分:一是平时法(pacific international law),二是战争法(law of war)。平时国际法根据其内容可以分成很多不同的领域和部门,如国际法基本原则、条约法、海洋法、领空法、外空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法、国际组织法、国际经济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国际刑法(部分)和国际争端解决法等。战争法是调整国家在处于战争和武装冲突之中应遵守的国际法规范,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交战国的权利和义务、禁止使用的武器等等。当然,国际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在发展的,将来还会有新的国际法的领域出现。因为国家的对外活动多种多样,还会有新的发展,每一种国家的对外行为都必须由国际法加以规范。国际法按其效力范围又可以分为若干类。这种分类法非常重要。掌握了这种分类法有助于我们很好地了解一国、一个地区的国际法的渊源。英国的国际法学家拉萨·奥本海(Lassa Francis Lawrence Oppenheim)把国际法分为普遍国际法、一般国际法和特别国际法3种10879928。应该说,奥本海的这种分类并非是其个人臆想出来的独特的分法,而是对客观存在的各类国际法的科学的总结,具有普遍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