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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是不是法律?这是以前在西方学者中争论很激烈的问题。现在世界各国和国际法学家基本上都承认国际法是法律,对各国都是有约束力的。在历史上,曾经有一些学者否认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其中代表人物就是19世纪的英国法学家约翰·奥斯丁(John Austin,1790-1859)。他说:“所谓法律是一种命令,因为它是命令,所以法律是从某一个特定的渊源产生的……因此我们不可避免地得出下列结论:国家之间的法律不是实在法,因为每一个实在法都是某个主权者对某个人或者某些人规定的。国家之间的法律是由国际社会一般观点确认的法律(姑且这么不恰当地称之),其所施加的义务是通过道德制裁:是由于国家或主权者一旦违反普遍接受或尊重的行为规范,害怕会引起各国普遍的敌视或者遭受可能的不幸。”10879943奥斯丁认为法律仅是主权者制定的,这显然是错误的。英国法学家劳特帕特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就驳斥他说:“事实上,世界上没有一个社会,也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只有成文法而生存。无论在哪里,成文法之外都存在着习惯法。”10879944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得到了普遍的承认。譬如1927年国际常设法院在“荷花号”案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