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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普遍国际法的渊源

什么是国际法渊源?周鲠生列举了两个国际法渊源的概念:“其一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其他是指国际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处所。”10879947周鲠生赞成第一个概念。《奥本海国际法》也认为“‘法律的渊源’是一个名称,用以指行为规则所有发生和取得法律效力的历史事实”10879948。有些国外的学者把国际法渊源分为形式渊源和实质渊源。形式渊源是那些创立普遍适用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程序和方式,实质渊源是为规范的存在提供证明的资料。英国国际法学家伊恩·布朗利(Ian Brownlie)并不同意这种区分10879949。因此,从理论上讲,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规范所产生的方式和程序。这是国际法渊源概念的内涵。那么国际法渊源概念的外延是什么呢?就是条约和国际习惯。《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是规定国际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适用什么法律,并没有规定普遍国际法的渊源。但是很多学者都认为该条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性解释。因此各国国际法教科书在论及国际法渊源时都毫无例外地引用《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一、法院对于陈述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

来源: 国际公法学
作者: 刘高龙
出版日期: 2014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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