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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第1款第1项规定:“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由于该公约的制定主要旨在规范缔约国之间的条约法律关系,因此没有提到其他国际法主体。如果仅用该条款所作的条约的定义是不完全的,因为除了国家外,政府间国际组织也可相互之间或同国家缔结条约。后来,在联合国主持之下又于1986年制定了《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该公约第2条第1款第1项规定:“条约是指一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多个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以书面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我国的一些国际法学家也给条约作过定义,如:中国著名的国际法学家李浩培在其所著《条约法概论》一书中,给条约的定义是:“条约是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意在原则上按照国际法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的一致。”2955115王铁崖主编、魏敏副主编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国际法》指出:“条约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国际书面协议。”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