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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主体也称为国际人格(international person)。国际法主体是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行使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的实体10880077。英国国际法学家伊恩·布朗利说:“国际法主体是能享有和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并具有能力通过国际诉讼维护其权利的实体。”10880078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下列几个条件:(1)能独立参与国际关系。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因此作为国际法的主体的必要条件之一是能够并实际上参与国际关系,譬如能同别国建立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订立条约,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等。(2)能独立行使国际法权利和履行国际法义务。如确定本国的领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范围,捍卫本国的领土完整和合法的海洋权益,享有国际法上的平等地位,有能力履行条约义务,对损害本国利益的别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进行单独或集体的制裁或者提起国际诉讼。伊恩·布朗利认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包括:(1)对于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有提起国际求偿的能力。(2)有缔结国际法上有效的条约和协议的能力。(3)享有不受其他国家管辖的特权和豁免权10880079。传统的国际法仅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在第二次